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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世纪小学课程标准发展概况
(一)清末时期
我国近代学校创立之始,《钦定学堂章程》是由中央政府颁发的第一个关于学校课程的文件。这个章程没有真正实施,很快便被《奏定学堂章程》所取代。这两个章程中都规定了学堂办学的宗旨、学制、课程及各项管理制度,并列出了各年级的教学时间、教学内容及要求。因此,清朝末年我国初小的学制缩短为4年,中学出现了短期的文、实分科课程。
(二)民国时期
1912年,政府颁发了《小学校令》《中学校令》,统一了学制,小学由9年改为7年(初小4、年高小3年);中学由5年改为4年,小学去掉了“读经讲经”,“修身”的内容也有较大的变化。在《中学校令》中,取消了中学文、实分科的选修制度,并将课程分列为两张表,其中第二表专供女生用。根据学校令,政府还分别颁布了《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》,以及《中学校令施行规则》,较详细地列出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。
1923年制订公布了《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》,这是我国课程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,这次改革主要是受美国民主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,倡导民主和科学,突出儿童本位课程,强调尊重人的个性发展。在课程设置上,初中开设了选修课,高中将全部课程分为三大类:公共必修、分科专修和纯粹选修。与民国初年相比,重视了艺术和职业课程,并将“修身”改为“公民”。在课程管理上,小学采用学时制,中学采用学分制。改革令规定我国中小学的学制为“六三三制”,即小学3年,初中3年,高中3年,这个学制一直沿用至今。
新的课程纲要实施以后至1949年以前,教育部于1929年、1932年、1936年、1940年(小学于1942年)、1948年对课程纲要(后来统一称“课程标准”)作了不同程度的修订,其中1948年的没有实施。这几个课程标准都是在学制不变的情况下,针对不同时期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修订的。
(三)新中国成立以后
1.1950年以教育部的名义颁发了《中学暂行教学计划(草案)》和《中等学校暂行校历(草案)》。1951年8月,政务院颁布了改革学制的命令,规定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,取消初、高两级分段制,中学修业年限为6年,分初、高两级,各3年。
2. 1952年公布了《小学暂行规程(草案)》《中学暂行规程(草案)》,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发的第一个全面规范中小学课程的政府文件,它明确了中小学的性质、任务及培养目标,规定了学校的课程设置、组织管理体制、教学计划、教导原则或教材、升留级制度等,初步奠定了新中国中小学课程的框架。这个规定以及以后(至1978年)由教育部颁发的教学计划,都是指令性的。1956年教育部正式颁发了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。
3. 1963年,教育部颁布了《全日制中小学教学计划(草案)》,新的教学计划对文化课、政治课和生产知识课,对教学、生产劳动和假期,都作了必要的安排,确立了以“双基”(基础知识、基本训练)为重点的课程模式。各学科根据新的教学计划,制订了教学大纲,编写了新教材。但新的教学计划以及各学科的教学大纲、教材,并没有全面实行。
4.1978年,教育部制订了《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》。这个试行草案以及相配套的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,吸取了国际中小学课程改革的经验与教训,进行了教学内容现代化的改革。
1981年教育部对《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》中的小学部分作了修订,还颁发了《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》。
5.1986年,全国人大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。为实施义务教育,1988年国家教委颁发了《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、初级中学教学计划(试行草案)》,1992年更名为《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、初级中学课程计划(试行)》。这个课程计划第一次将小学和初级中学的课程统一设计,并且根据各学校学制的不同情况,课程计划中的课程表分为“六三制”和“五四制”两表。在课程表中将全部课程分为两大类:学科类和活动类,课程表中还留有地方安排课程。
根据1988年颁发的教学计划,国家教委组织编订了各学科的教学大纲(初审稿),1992年与修订后的课程计划同时由国家教委正式颁布。2000年,教育部又对部分学科的教学大纲作了修改,颁发了试用修订版。
6.1990年颁发了《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》,作为新的普通高中教学计划颁发前的过渡性教学计划。
1996年颁发了与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相衔接的《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(试验)》。2000年1月,教育部颁发了课程计划和各学科教学大纲的试验修订版,于秋季扩大到全国10个省、市继续进行试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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